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6起涉水果店加盟者悔约系列案,这些案件中,加盟者在未约定“冷静期”条款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加盟合同,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解约诉求。这一系列案件不仅涉及到商业特许经营的合同解除权问题,更进一步揭示了加盟合同中“冷静期”条款背后的法律风险。
果某达公司是一家水果加盟公司,6名加盟者在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支付了加盟费和保证金。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6家加盟店先后关闭。加盟者们随后要求退还加盟费和保证金,但果某达公司拒绝了这一请求,于是加盟者们将果某达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加盟者看来,他们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的“冷静期”保护条款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冷静期”条款并不等同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加盟者们已经实际使用果某达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表明他们已经过理性审慎思考,同意全面履行合同,不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而他们自行决定结业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应当由个人自行承担。
这一判决结果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冷静期”条款是法律赋予被特许人的一种特殊权利,旨在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然而,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约定适当的“冷静期”期限,否则可能会导致双方权益受损。其次,判断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时限,不仅需要审查被特许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当结合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商业特许经营的特殊性,以及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可能带来的商业风险。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审慎判断被特许人是否已经理性审慎地思考并同意全面履行合同,以避免被特许人滥用权利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加盟者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冷静期”条款的法律含义和潜在风险。在未约定“冷静期”条款的情况下,加盟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加盟者在决定是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慎重考虑自身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特许经营企业在制定加盟合同时也应当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的相关内容,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